《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已修訂,引入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旨在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 。新修正案於 2023 年 4 月 1 日生效。 香港海關負責該制度,執行註冊規定,以及監管註冊交易商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操守。

新開立的公司擬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或現正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公司應特別注意新的註冊要求。

受規管的活動及物品

「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包括以業務形式買賣、進口、出口、生產或提煉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或發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以及就該等活動擔任中介人等。經營物流服務業務人土,僅在該業務的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口或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

貴金屬、寶石、貴重產品及貴重資產支持工具的定義:

  1. 貴金屬: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銀丶白金或鉑金、銥、鋨、鈀、銠或釕。
  2. 寶石:鑽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玉石或珍珠,不論其為天然與否。
  3. 貴重產品:符合以下説明的珠寶或錶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兩者。
  4.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指以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使有關持有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整體或部分)的證明書或工具,但不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或虛擬資產。

註冊類別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均須向海關關長註冊。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共分為以下兩類註冊:

  1.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必須註冊為A類註冊人。
  2.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及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必須註冊為B類註冊人,並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如交易商只進行總額為12萬以下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則無須註冊。

B類註冊人須遵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 B類註冊人在進行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時,必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附表2所訂的要求,例如客戶盡職審查及保存記錄,以便註冊人可評估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並採取有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
  • 客戶盡職審查是一個在交易前收集客戶身分資料(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並備存及核實客戶身分的批核程序。
  • 相關記錄須於交易完成後或與有關客戶終止業務關係後保存至少5年。

豁免 (附註一) : :

獲豁免註冊的機構包括:

(a) 銀行;

(b) 部分已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規管的金融機構經營附屬於其主要業務的貴金屬及寶石業務;

(c) 已受《當押商條例》(第166章)規管的當押商;以及

(d)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附註二)。

附註一:詳情參閲《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第53ZUA條。

附註二: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須就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向海關提交現金交易報告。

展示證明書

註冊人必須在相關處所的顯眼地方展示註冊證明書。

過渡期

在2023年4月1日註冊制度開始前一直營運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可在9個月的過渡期內(即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申請註冊。

過渡期安排並不適用於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後開展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士。如該人士有意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現金或非現金),則須在交易前獲得註冊。

違規刑罰

除註冊人外,任何交易商若聲稱為註冊人、聲稱獲授權進行,或進行任何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或非現金交易,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除刑事處罰外,註冊人不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規定的要求或註冊條件,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或被暫時吊銷或取消註冊。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我們的建議。 詳細要求請參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盧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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